公示中!资阳乐至拟调整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
11月11日
乐至县公安局对
《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进行公示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拟更新的安全管理相关内容
与现行内容(2025年1月2日起施行)相比
最大差别是
除禁燃禁放区域外
取消了“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明确了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南塔街道全域、天池街道全域;
童家镇:放生社区、八角寺村、玉龙村、天福村、五通村;
宝林镇:天台村、千佛村、太平寺村、周王沟村、三沟村、龙形村;
龙门镇:金马村、农科村、圣灯村、三星社区、棕树村;
劳动镇:旧居村、七门村、潮水村。
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时预警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和组合烟花类的C级和D及产品。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烟花爆竹禁燃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2339208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3333848)、乐至生态环境局(23328130)、火灾报警电话(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1月20日18:00前提交反馈。
联系人:舒奭
联系电话:028-23332703
邮箱:3950336058@qq.com
通信地址:乐至县天童大道296号
来源:掌上资阳 乐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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